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
经济补偿金及
赔偿金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
身份证;
2、
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
劳动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