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的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由用工单位送劳动者前往
医疗机构治疗;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携带
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