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事
非全日制用工的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因此,在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担负着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风险责任,所以如果没有
离职证明的导致新建立的
劳动关系存在不稳定,一般是需要离职证明。当然,如果说用人单位原意担负这种风险的,无可厚非。
最后,采取
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采取了形式审查,就可以避免
连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