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缴纳或补足费用。
(二)若企业逾期未缴,按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欠缴的用人单位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若用人单位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职工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