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时,双方应在解除协议中明确注明解除日期,以此日期为准。在协商过程中,要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后续纠纷。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试用期提前三日、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好通知证据,比如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通知期满日期即为解除日期。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符合法定情形且无需额外支付工资的,保留好解除通知送达证据,送达日为解除日期;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工资对应月份结束日为解除日期。
(四)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即时解除,保留好送达证据,送达日为解除日期。
(五)因解除发生争议,等待最终生效裁判文书,以文书认定的解除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