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需根据续订情况区分处理,并非所有情形下劳动者都能获得补偿。
1.单位提出不续签的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明确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
如果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条件提出续订,而劳动者主动表示不同意续订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自主选择,单位不存在违法或过错行为,因此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