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的年休假权益,知晓年休假未休时单位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且该报酬包含正常工作工资。
(二)计算日工资收入时,按本人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月工资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算。
(三)若单位既不安排年休假也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四)若单位逾期不改,劳动者可要求单位除支付报酬外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