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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2-27 19:48:06 已帮助25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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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案 例】
王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1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由于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以绝对多数表决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并要求其立即移交工作,离开公司。
王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全职工作,让其离开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其他股东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以管理者身份在公司工作,公司支付很高的年薪,王某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解 析】
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实务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决。劳动关系有以下三个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接受劳动管理,遵守劳动规则;
3、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以上特征,股东与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分情况而定。
一、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由其主导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劳动规则。实则不然,管理与被管理是组织分工的问题,此类人员同样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受到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束。我们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劳动关系。
二、股东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普通层级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法层面没有区别,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三、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劳动,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我们认为此类股东与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
四、股东与公司存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同”情形,这时双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劳动有关系的特征,但股东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混同为一人,股东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所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同一个人在用人单位中会形成有不同的身份,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以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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