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应取得而未取得
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
注销登记或者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
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改;对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
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