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避免出现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行为。
(二)若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要积极参加培训或服从岗位调整,努力提升工作能力。
(三)当遇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