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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救济有什么?

时间:2024-02-23 04:29:12 浏览:963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救济有什么?

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救济有什么?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的时候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既是保障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也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受到伤害的,如果在工作中受了伤,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为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救济有什么?

在工作中受伤 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真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编是这样认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救济有什么?这个问题就是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的,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就能够进行扣除这些工伤的费用,以及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给予劳动者一些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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