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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合同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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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238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才具备法律效力。夫妻之间签的,未办理手续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离婚合同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小编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发现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还会签订所谓的合同书,而且可能在合同书当中会涉及到关于其中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相关约定,因为工资收入将来跟孩子的抚养费和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有很大联系的。我们就按照合同的这种说法一起来了解一下离婚合同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合同工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个人工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离婚合同可能您想说的是离婚协议书吧,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对财产的分割是包括对方的工资收入的,除了在用人单位固有的工资以外,发的奖金福利,或者是因为继承所得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得等这些都属于可以被共同分割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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