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款归谁

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款归谁

时间:2024-02-27 16:47:11 浏览:1348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给付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可以将其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款归谁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在实践中,随着房屋的买卖,很多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违法转让,有的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也有的没有办理。在拆迁的过程中就会发生很大的问题,转让拆迁农村宅基地款的归属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款归谁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将房屋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实务当中,北京市范围内的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是:首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判令出卖人支付给买受人高额补偿金。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 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民私有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当中,即使是司法机关也很难理清,在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款归谁也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遇困惑,可咨询律图律师

延伸阅读:

热门推荐

想获取更多住房保障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