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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员工产假规定

时间:2024-02-23 02:28:13 浏览:1178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安徽省女员工产假规定

在选择工作时,产假或许是许多女性职工所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身在安徽省境内的女职工产假是怎样规定的呢?女职工到底可以享受多久的产假?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安徽省女员工产假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安徽省女职工产假时间的相关规定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多项政策确保了已婚怀孕期间女职工权益。很多人都在关心合肥市女职工产假是多少天,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他特殊情况将会有不同的产假时间。参加合肥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即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按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除享有和国家同样政策外,安徽省女职工还享有: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 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护理假为20天。

正常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30天

二、安徽省女职工流产休假时间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产后假为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42天;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产假的分类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安徽省女员工产假规定的相关内容。这里面针对不同的情况,产假长短有所不同,但尽量做到合理。具体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在安徽省工作的人可以更多地去了解相关内容,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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