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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单位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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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3 · 1869人看过
导读:若原单位拒绝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促使其依法颁发。若州级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后仍无果,您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索赔。需注意,一般劳动者解约无需补偿单位,但如双方事先约定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约,则应按协议支付相应培训费用赔偿,但不得超过剩余服务期内应分担的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单位不给怎么办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单位不给怎么办

若是原单位不愿意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决方案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您可以前往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以促使该企业依法及时地向您颁发此证。

其次,如果州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未能达到目的,劳动者便有权利提出索赔请求,并通过法律程序索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承担补偿单位的责任。

然而,若在签订雇佣协议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且双方已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并确立了试用期;若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前单方面解约,那么则需根据协议规定,支付相应比例的培训费作为赔偿,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剩余的有效服务期内应当分担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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