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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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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9171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的第89条的内容指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给劳动者进行出具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时候,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证明的用途

1、去劳动就业保障局办理失业证,需要提供解除离职证明;

2、劳动者去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手续,需要出具离职证明;

3、劳动者重新找工作,入职前,新公司人事部要求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4、劳动者创业,那么需要提供离职证明和失业证,那么会享受优惠政策。

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开立证明的。新单位担心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劳动部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额,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果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话,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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