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张懿丹,女,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中国中小型企业协会调解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懿丹律师毕业后在人民法院民庭工作,从法院辞职后在某大型传媒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有着多年实务经验。现主要执业领域是民商事诉讼仲裁(包括合同、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房产、保险纠纷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管理及维权等。曾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均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良好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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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雇主依据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务关系时,需按员工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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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应给予补偿需视情况而定。若雇主维持或微调原合同条件并希望续签,员工拒绝时雇主无需赔偿。若雇主降低条件,员工拒绝并拒签,雇主应支付赔偿。特殊情况下,如员工处于医疗、孕期等,合同需延续至因素消失。雇主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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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解约,企业无需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约条件,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雇主违规解约,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员工服务年限计算,月薪支付一次。员工违规,雇主可无偿解聘;无端或非法解职,员工可协商或求助于劳动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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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在签订时间、主体对象和具体内容上有显著差异。三方协议通常在毕业生入职前签订,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而劳动合同则在毕业生入职后签订,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议主要要求毕业生提供真实信息;而劳动合同则涉及薪资、劳动保护、任务内容和纪律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