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
郑召行律师,2014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有着良好的沟通技巧。擅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担保追偿权纠纷等方面有着出色表现。办案经验丰富,目前手上办过或正在办的典型案例有: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被告陈某,目前二审已经胜诉),某农商行诉冯某,张某一案(代理某农商行,目前已经胜诉),陈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代理陈某,目前已经胜诉),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罗某,目前已经胜诉),张某诉陈某及某担保公司纠纷一案(代理张某,目前已经胜诉),林某离婚一案,(代理林某,目前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林某诉姜某货款纠纷一案(标的500万,目前已胜诉),代某诉某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代理代某,目前仲裁已胜诉),李某诉某煤矿公司职业病一案(目前仲裁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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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卖方以认购、订购以及预定等多种形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来达成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目的。若因涉案一方(即买方或卖方)的原因而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依照相关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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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与开发方展开协商工作,若协商未果,再考虑启动法律程序。如果满足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建议您首选与开发商开展友好沟通,这不仅能够节省起诉的成本,也能加快问题解决的进程。 (二)索取违约金和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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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房地产纠纷之诉之际,当事人须共同分担聘请律师所需的法律服务费用。通常而言,若此案涉及到财物争端问题,当事人有权利商定各自应负担的律师费用百分比。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请求法院依据案情本身做出公正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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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两个未履行合同时,应遵循先签原则,先签买方获不动产所有权,后签者无权但有索赔权。已获物权者物权优先,未过户时占有优先。已执行方先执行优先。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改正、补偿及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