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