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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1 19:12:52 已帮助26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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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 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 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 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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