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约定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规定,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对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的,补偿金的标准至少应按劳动者在职期间正常工资的20%-50%确定。
3、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打起了小算盘:对离职后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其还在职期间,工资单中单独辟出一个项目竞业限制补偿金(预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劳动报酬包含了若干金额的预发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就以之前已经预发过了为由不再发给经济补偿。这样可以吗?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预发吗?答案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