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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车险

工伤保险和车险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19 20:19:38 已帮助23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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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车辆赔偿差额赔偿
现在的实务操作中,工伤保险基金是只赔偿差额的。1、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职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重复享受赔偿显然超过了工伤职工的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差额赔偿。2、法律依据:有的是根据当地的明确规定,如《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3、有的地方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采取差额补偿的做法,其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4、尽管这一试行办法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已经废止,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双赔’问题作出规定,因而有些地方仍然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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