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婚假:经法定程序办理了
结婚手续,可享受婚假5 天,
晚婚者(即男25 周岁,女23 周岁),增加10 天。 4、
产假 (1)正常产假时间为90 天(包括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 天(即24 周岁生育第一胎)。 (2)女同志怀孕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1 5 天;怀孕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3 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42 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产假75 天。 (3)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者,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 天看护假,小孩出生三个月未办独生子女证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5、
丧假: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 5 天,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