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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2024-02-20 06:30:08 已帮助2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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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本条是关于行政追偿权的规定。所谓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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