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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

经济法中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3 10:03:30 已帮助294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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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诉讼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出现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事由的,诉讼时效就会发生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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