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做到依法、文明。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