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经过核准之后,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中的机构在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对于那些已经遭受到刑事指控却仍未关押收监的当事人;
为了避免他们逃脱调查、起诉与审判,会命令他们提供担保人亦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一份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
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