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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

{子问题开始}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子问题开始}王某某{子问题开始}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子问题开始}:

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张某某担任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侦办的寻衅滋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辩护人就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王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量: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听取了其对本案的陈述。据其供述及辩护人了解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逮捕必要。

{子问题开始}一、犯罪嫌疑人{子问题开始}王某某{子问题开始}此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良好,有责任心,乐于助人;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及所知道的事项,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态度良好;且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甚微,辩护人认为对其变更羁押措施后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二、{子问题开始}王某某{子问题开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其参与到该起事件中事出有因。在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非主要参与人,该起案件事发于2018年4月1日凌晨一两点,当时在好乐迪KTV中,张xx及其女友一块上厕所,然后没有几分钟张xx女友上包厢跟包厢中的其他人说张迪跟其他人打架了,让包厢中的人出去把张迪拉回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最后一个出来的,出门被一个身份比较胖的人截住,王某某一时着急就打了人家一拳往人家眼眶里。王某某所知道的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就是胖子和李xx(头被啤酒瓶砸了一下)。王某某被胖子拉在大厅,然后王某某看到李xx的头都是血,具体怎么打的王某某并不清楚,并非王某某所打。

事发经过有好乐迪KTV的视频监控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其供述与视频监控录像上的情形基本相符。根据现行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可能判处拘役、罚金,符合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条件。

{子问题开始} 三、{子问题开始}犯罪嫌疑人{子问题开始}王某某{子问题开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发生经过,说明案件过程,态度良好,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普及相关规定及批评教育其本人也充分了解到了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对相关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向辩护人表示认错悔过的决心且其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辩护人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子问题开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规定;可以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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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问题开始} 四、犯罪嫌疑人{子问题开始}王某某{子问题开始}家庭状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父母无业在家,自己又刚刚参加工作,家中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嗷嗷待哺,参加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在生活中孝敬父母、乐于助人,其因此事被羁押已经给其家庭带去了重大的经济和精神打击。辩护人希望贵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改为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使其早日重新投入社会,重新支撑起他的家庭,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张某某 

日 期: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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