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遭受工伤之后,其薪酬仍应如往常一样进行核算与发放,同时其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原有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都将保持不变,这笔费用也将会由用人单位按照每月的周期向其发放。
停工留薪期主要是指当员工由于工作而受到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时,他们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工伤治疗。
在此期间,他们原本享有的工资、津贴、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各种待遇都不会发生改变。
通常来说,停工留薪期不会超过整整一年的时间,但如果员工的伤害程度较为严重或是情况特殊,那么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地予以延长,但最多也不能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