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雇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中,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同时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已为员工缴纳了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时,他们将有机会得到以下种类的工伤赔偿:
1. 伤残辅助器具的配置及维护所需的相应费用;
2. 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术后康复训练所需要的开支;
3. 前往统筹地区之外进行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住宿以及餐饮等方面的费用;
4. 除上述三项外的其他合理支出。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话,那么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支付给受伤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