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要约传达到接受意向者手中时,这份要约即宣告生效。
就以口头沟通的方式形成的意愿表达而言,在对方明确理解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后,这份意愿表达即宣告生效。
对于通过书面形式而非口头方式产生的意愿表达,只有当它抵达对方手中的那一刻才能生效。
对于那些使用电子信息传输方式的意愿表达,如果对方已经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来接收这些信息,那么当这些信息成功地进入到这个特定的系统中时,这份意愿表达才会生效;
若对方并没有指定特定的系统,那么当对方明确知晓或应该知晓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他们的系统时,这份意愿表达也将生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使用电子信息传输方式的意愿表达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则应依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