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均未明令禁止抵押权人合法地处分其担保权利标的物,即只要该标的物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那么即使其处于抵押状态,仍然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及时通知贷款银行或向购房者披露相关信息,则其所实施的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已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转让的一项必要限制措施。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