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租方在租约期内对租赁资产产生损害时,若其在租约期满之前即已及时进行修复,且并未因此对出租方将租赁物顺利对外出租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则出租方并不存在租金损失之说。
然而,如若承租方在租约期满之后,依然拒绝对租赁物进行修复,从而导致出租方无法顺利地将租赁物对外出租,那么承租方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出租方在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所遭受的租金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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