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宅基地确实存在合法的转让及过户可能,然而这一过程需要同时达到如下五个基本要求:
首先,转让方需具备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农村房产;
其次,该转让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成员之间进行;
再次,接受转让的对象应当属于无房户并未取得任何宅基地,且符合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特定标准;
第四,该项转让行为须确保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及同意;
最后是转让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将与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给新的所有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