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极有可能导致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发生,即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中使用与该所有人已获注册之商标相同或近似之标识;
或者实施其他任何干扰、阻碍商标权人合法行使其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为,从而对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权益受损。
在这种情形下,侵权者往往需要负担起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者明确知晓或应当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还将面临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侵权者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并因此承担相应的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