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时,需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详细地址;
所涉土地的地理位置、范围及其上附属建筑物的情况描述;
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的具体说明;
关于地上附属建筑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规则;
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相关条款规定;
以及对于违反协议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同时,协议双方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协议中增加其他必要的条款和细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