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的。
具体来说,针对那些权利和义务明晰、案情简单清晰,或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类型的争议案件,我们的仲裁委员会便有权指定一位仲裁员以个人身份来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从而实现对庭审流程、案件调查取证、仲裁文书送达以及裁决方式的简洁化操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