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日常工作期间于上班途中所遭遇的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仍可被鉴定为工伤范畴。
而在上下班途中,若由于非员工自身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引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同样也应该被视为工伤。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