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纠纷,特指劳动者与其所属单位在劳动关系统筹中的各项权益和责任所引发的矛盾。
按照争议双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之细微划分,大致可以将此类纠纷归纳为如下六大类别:
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第三,因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除名、辞退以及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离职等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项所产生的争议;
最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