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留薪期间,员工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属公司每月按时支付给员工;
2.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其所需的生活护理费用根据不同等级的生活自理障碍分别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比例进行发放;
3.丧葬补助金则按照法定标准,即为六个月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