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亦可邀请工会或其他各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共同参与到协商过程中来。
在此所指的“第三方”既包括单位内部成员,又涵盖了外部人士,他们应是当事人双方皆信赖的公正代表。
协商成功后,各方当事人应依据协商结果订立和解协议。
若当事人无意开展协商、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或是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遵守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仍有权利向相关组织提出调解请求,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