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劳动合同未对工作职责、薪酬待遇以及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则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响应此项要求,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而劳动监察部门亦会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改正其不当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