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土地仅能转让给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且这些土地需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转让或租赁给非农业建设使用,但若以此集体土地符合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了相应的建设用地许可,那么该类企业在面临破产、兼并等特殊情况时,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