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农民遭受土地遭强行征收之困扰时,可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诉。
倘若此问题仍未获得妥善处理,农民可进一步向省一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诉求。
在农民尚未签署同意书的情形下,若征收行动仍得以强制执行,那么该次征收活动无疑是非法的;
反之,若有征地批文存在,双方可依据此批文对相关行政决策进行复议审理,若无征地批文,农民有权提出调查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