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行为并不被认为合法有效。
所谓阴阳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物缔结两次以上的合同,其中一份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述,另一份则是为了应对特定外部约束而订立,两份合同所载信息并不完全对应一致,且对外公开的那份合同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思表示。
在实践中,当事人采取这种缔约方式往往是出于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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