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他人股票帐户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无疑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勒令停止,同时没收其在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非法收益,并处以非法收益金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若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并未获得任何非法收益或非法收益数额不足人民币三万元时,则将面临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罚款处罚。
对于直接负责的管理层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严厉的警告处分,并处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