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财产所达成的协议具备了法定许可之条件时仍然具有合法效力,但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示约定或默示承诺的情况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抵押人对于其所有的抵押财产享有使用权和处分权,但在进行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时,必须及时地通知抵押权人。
若抵押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对其抵押权益造成潜在威胁,则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提前偿还给抵押权人,或者将该款项予以提存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务转让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同不生效,债务转让的法定要件为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至安全日不同意的,债务转让无效。债务转让的,其从债务一并转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