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人士在一般情况下无法申请享有宅基地的权益,然而,关于宅基地申请的要求涉及诸多因素,主要是受中国各地制订并执行的法律法规所约束。
这是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明确且单一,仅为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此,唯有持本村集体户籍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自建住房。
对于非本村集体的非农业户口人士而言,他们无权申请使用该村的宅基地进行建设房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六款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家庭只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范围。
此外,国家也允许已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有偿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还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闲置的宅基地及住宅进行有效利用与盘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六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