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的榴莲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寻求相关赔偿以弥补损失。
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除了有权利要求超市全额退还所购买食品的购货款外,还能进一步要求生产厂家或经营者承担购货款十倍或损失总额三倍的赔偿费用;
若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一千元,则将以一千元作为上限。
按照法律法规,当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既可以向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
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诉求的生产厂家或商家,应严格遵守首负责任制,即先行进行赔偿,不得推卸责任。
如果责任方属于生产厂家,那么商家在赔偿之后仍享有向生产厂家追偿的权利;
反之,如果责任方属于商家,那么生产厂家在赔偿之后同样享有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然而,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并未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则此种情况不应视为赔偿的理由。
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就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加以解决:
首先,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和解;
其次,寻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再次,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此外,根据与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