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指那些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建造的房产,由于此类房产并未能依法进行相关注册及缴纳税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面的支出,因此,其所有权证书并非由我国国家房地产主管机关所颁发,而仅仅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颁布。
有鉴于此,在下述两种特定情形下,涉及到的小产权房若遭受拆迁将无法获取任何形式的补偿:
首先,对于那些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且属于非法建筑物以及超过法定许可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的小产权房,将不会获得任何补偿;
其次,对于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审批手续的小产权房,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